| 中国法制历史的分期问题是认识中华法系的特点及其演变的关键问题。有的学者曾以朝代更替线索为依据说明中国法制历史的分期问题,其视角和关注重点是用法制变化说明朝代的兴衰得失,具有以朝代更替为主,法制变化为辅的认识特点。但法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发展特色,法制的变化情况与朝代的更替情况往往不一致。因此,以朝代更替为依据的解释方式不利于认识法制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特殊性。有的学者曾以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为依据说明中国法制历史的分期问题,其视角是用法制史料去证明某种社会发展史观的正确性,具有以理论为主,法制史实为辅的以论带史的认识特点。本文以法的形态变化为纲说明中国法制历史的分期问题,有利于认识法制演变的主体性和特殊性。本文的分期方式已成为我近年来研究讲解中国法制史学的重要依据。我只在个别用语上作了改进,如把“公布成文法时期”改为“成文法奠基时期”,“封建法律儒家化时期”改为“成文法儒家化时期”。本文发表于《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7年第7期。
中国古代法的演变,从发展形态上看,经历了四个时期。依次是:习惯法时期;公布成文法时期;封建法律儒家化时期;引进西方法律时期。这四个时期的法律各有特点,但又有贯穿始终的发展线索。
习惯法时期,从中国占代法律产生到春秋后期成文法向全社会公布为止,大致相当于夏、商、西周至春秋前期。这个时期的法律以习惯法占主导地位。礼的大部分内容由氏族社会的习惯转化为阶级社会的习惯法,并经过统治者的整理加工逐步系统化。在这个时期中,成文法已经产生,但不占主导地位,也没有向全社会公布。这个时期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浓厚的神权色彩。“灋”宇象征着依靠神明裁判争讼中的是非曲直。“礼”字与“事神致福”联系在一起,“灋”和“礼”字既反映了古人对“法”的认识水平,也反映了奴隶制时期法权和神权紧密结合在一起,法律具有浓厚的神权色彩。在奴隶制时期,统治者在立法和司法上都依靠神权。夏代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天神,商代的统治者把祖先神和天神联系在一起,认为商王死去的祖先就是天神上帝。在《尚书》、《易经》和甲骨卜辞中,夏王、商王依靠天神或祖先神发布命令、实施刑罚的材料颇多。早期法律的神权色彩在公布成文法之后就逐步淡化,只是由于历代统治者对神权的维护,才使中国古代法律长期未能彻底冲破神权的樊篱。
2.保留有较多的氏族制残余。从古文献资料看,比较突出的是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血族复仇在周代法律中有明确反映,如《周礼·秋官·朝士》中规定:“凡报仇雠者,书之于士,杀之无罪”。同态复仇变形为墨、劓、釗、宫等毁伤肢体的肉刑,这些肉刑是奴隶制时期的基本刑罚手段。从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民族学资料看,习惯法时期的氏族制残余,除血族复仇、同态复仇之外,还有氏族大会、氏族外婚、氏族继承等方面的残余。
3.具有很强的任意性。习惯法主要靠口耳相传,没有严密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程序。统治者往往根据他们的需要任意解释,“临事制刑”,“高下由心”。任意性,是专制政体下法律的共性,但在中国古代习惯法时期表现更为严重。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奴隶社会的统治者,都是靠战争征服异族立国的,在立法、司法上更多地依靠武力。他们多依靠强权解释习惯法,而很少依据正义解释法律。“明德慎罚”只是在周公这样为数极少的贤明的政治家执政时期得到坚持。所谓“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
公布成文法时期,从春秋后期郑子产铸刑书和成文法在各诸侯国的普遍化,直到秦汉之际法律归一统。这个时期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带有浓厚的暴力色彩。立法上,以刑为主。从郑国的“刑书”、魏国的“法经”到秦国的“秦律”,都是以刑事法律为主。刑罚种类和罪名比习惯法时期都有发展。司法上,提倡重刑。轻罪重罚,不赦不宥,并实行连坐,惩治思想犯罪。这个时期重刑的暴力统治,是奴隶社会“礼崩乐坏”、神权统治动摇的结果,也是专制统治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2.由分散逐步走向统一。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各立其法,法律很分散。魏国李悝撰次诸国法,总结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著《法经),使分散的法律初步走向统一。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进一步促进了法律的统一。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法律归于一统,垂二千年之久无本质的变化。这个时期,法律由分散走向统一,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大趋势的反映,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法律发展迅速。春秋战国时期,经济、政治形势变化很快,与这种变化相适应的是,立法频繁,法律得到迅速发展,至秦始皇统一完成,已是诸事皆有法式了。尽管秦王朝统治短暂,但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法律,为汉代所继承,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干。成文法从此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形式,至清末也没有改变。
封建法律儒家化时期,从汉武帝时期的“春秋决狱”至近代西方法律的引进。这个时期包含四个阶段:汉武帝时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阶段;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隋唐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阶段;宋、元、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这个时期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浓厚的儒家伦理色彩。儒家的纲常名教渗入封建法律之中,并逐步取得支配地位。饱含儒家伦理色彩的“十恶”重罪、“八议”之制、丧服之制、“亲属相隐”原则成为封建法律的核心内容。这些核心内容在唐律中得到全面肯定后,宋、元、明、清各朝法律一脉相承,只有局部的发展变化,而无根本的改变。儒家的纲常伦理的支配是中国封建法律长期延续、保守迟滞的原因之一。
2.以家族为本位。家族组织是中国占代社会的统治基础。注重对家族利益的维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传统。在封建法律儒家化之后,这一传统得到进一步发扬光大,并终于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
3.多种形式并用。封建统治者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总结了各种有利于封建法制建设的经验,造成了律、令、格、式、典、敕、例等多种法律形式并用的局面。
引进西方法律时期,从十九世纪中叶至清末修律尚未结東。这个时期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带有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有编纂严密的法典和系统的法律原则,这与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在形式上较为接近。这种较为接近的立法传统和其他历史原因的共同作用,使清末修律采取了大陆法系的模式,接受了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体例和一系列法律原则。在引进西方法律过程中,英美法系曾先于大陆法系输人中国,但它对中国近代法律的影响远不如大陆法系之大,究其原因,立法传统差异较大当是重要的一点。
2。封建专制内容逐步削弱。引进西方法律之后,在清末修律中,删去了旧律中一些维护封建纲常伦理的条文,废除了封建法律中的一些酷刑。在一九一一年十一月颁布的《十九信条》中,限制了君权,规定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这些都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重大变革。尽管这些变革很不彻底,但它毕竟为清除中国封建法律中的专制内容开辟了道路,为保护民权的法律的制定准备了条件。
3.资本主义因素渐次增多。引进西方法律之后,清朝末年,先后制定了一些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如《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在刑法中规定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原则,在诉讼法中规定了审判公开、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内容,在《法院编制法》中确认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这些法律的制定,表明中国封建法律已逐步向资本主义法律转变。
中国古代法的演变,经历了上述四个时期,每个时期的法律都各有其特点,但仍然存在着贯穿各个时期的发展线索。这个线索就是礼法互相渗透、互相依存的线索。礼和法都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进入阶级社会后,二者在具体内容上有分有合,但在整体上始终没有完全分离,也没有完全合一,从奴隶社会到清末修律都是如此。把礼和法完全分离或完全合一的看法都是不恰当的。实际上,在中国古代法的全部历程中,一直是法中包含有礼的精神,礼中包含有法的内容。就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制定的秦律,其中维护父权、君权,维护等级制的规定,实质上也体现了礼的基本精神。秦律与儒家化之后的封建法律在根本内容上具有一致性,所以在汉代以后才实现了“儒法合流”。礼法互相渗透,互相依存,是贯穿中国古代法的一条主线,是中华法系基本特点的集中体现和确切概括。
在中国近代引进西方法律之后,礼的精神又或明或暗地渗透进新制定的法律之中,从而形成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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