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礼治思想   


刘广安 

  本篇文字选自李贵连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三章(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是我认识儒家代表人物礼治思想的一点总结,既吸收了张国华先生的某些观点,也增加了我整理的一手材料和总结评论。

  一、孔子的礼治思想
  (一)孔子主张礼治的原因
  孔子生活于春秋末期,这是一个社会动乱不安的时期。周王室日益衰弱,失去了控制各诸侯国的力量。各诸侯国的贵族为争夺权力和利益,不断发动激烈的争斗或战争,臣弒君、子弒父等严重违犯西周礼制的事件经常发生。孔子面对社会上“礼崩乐坏”的混乱局面,非常向往西周时期尊卑有等、贵贱有序、长幼有亲、男女有别的礼治社会。为了救世,他提出了“为国以礼”“的政治法律主张。他希望各级贵族能用礼制和谦让来治理国家,认为“能以礼让为国”,各种社会问题就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只要各级贵族遵循礼制,互相克制,停止争夺,就能重建像西周一样的礼治国家。这是孔子主张礼治的基本原因。
  (二)孔子礼治思想的核心
  西周的礼治思想是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内容的,孔子在继承西周礼治思想的核心内容的基础之上,又提出了“仁”的概念。“仁”在《论语》中,有“孝悌”、“忠恕”、“爱人”等多种含义。孔子从“仁”的概念出发,重新阐释了西周礼治的基本思想。他要求人们用“仁”的精神去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在处理父兄与子弟的关系时,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在处理君臣关系时,做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在处理一般的人际关系时,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他把仁作为礼的内在精神看待,认为“人而不仁,如礼何”?人如果没有仁的精神,礼就没有什么用处。孔子还把仁作为实现礼治的目标去追求,提出了“克己复礼为仁”“的观点。他认为,只要人们都能遵循礼制,就能达到“天下归仁”的理想境界。孔子以仁释礼、纳仁入礼的观点,是孔于礼治思想的出发点,也是孔于继承和超越西周时期礼治思想的主要表现。
  (三)孔子礼治思想的具体內容
  《论语》中礼字出现有七十余次,涉及到孔子礼治思想的许多方面。们因《论语》的内容多是一些片断的谈话和行为的记录,没有系统地论述孔子礼治思想的篇章,这使我们难以全面地去了解孔子的礼治思想。不过,根据《论语》中有关礼的记述和议论,进行仔细地分析和整理,我们仍然可以把握孔子礼治思想的内在精神和具体内容.孔子礼治思想的内在精神是“仁”,前文已有说明。这里,我们分别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孔子礼治思想的具体内容。
  1。有关礼的继承性的思想
  孔子一生都向往西周建立的礼制,他认为,周代继承了夏、殷两个朝代创造的礼制成果,建立了更加文明美好的制度,因此明确表示:“吾从周””。他不仅表示自己对西周礼制的向往和遵循之意,而且认为西周的礼制是可以代代相传下去的。所以他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在礼的继承性的问题亡,孔子既注重西周礼制的传承,也强调对夏、殷两朝的礼制有选择地继承。当颜渊问他如何治理国家时,孔子回答说:用夏朝的历法,坐商朝的车子,戴周朝的礼帽,采用舜的音乐。《论语》中有不少内容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孔子关于礼的继承性的思想。
  2。有关礼的权威性的思想
  春秋时期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西周的礼制在各诸侯国争权夺利的冲击之下,已失去了往日的权威性。孔子虽然一心向往礼治社会,言行都严格遵循礼制,但到处碰壁,还受人嘲笑。孔子曾感叹说:事奉君主,一切遵照礼制,别人却以为是陷媚讨好。为了改变“礼崩乐坏”的社会状况,孔子希望重新树立礼的权威性。为此,孔子提出了“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主张。他认为,只有由天子做主,制定礼乐,决定战争,天下才会太平。”他还要求当权者能遵守礼制,以提高礼的权威性。他认为,只要当权者遵循礼制,老百姓就会有敬畏之心。o当权者遵循了礼制,老百姓就容易使唤。
  3。有关礼的等级性的思想
  孔子虽然提出了“仁”的思想,讲“忠恕”,讲“爱人”,但他不仅没有放弃西周礼的等级性的思想,而且认为,治理国家,必须首先“正名”,纠正各种违反君臣、父子等级名分关系的现象,从而严格遵守礼的等级制度,做到君是君,臣是臣,父是父,于是子。”孔子对违犯礼的等级制的行为非常痛恨,当他知道鲁国大夫季氏在自己庭院中表演天子享用的舞蹈时,愤怒地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孔子曾对管仲的治国成就给予高度赞扬,但当管仲在建私宅、设私宴有违犯礼制的行为时,孔子叉严厉地批评说:“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
  4.有关礼的规范性的思想
  在孔子的礼治思想中,礼不只是一种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他不仅要求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言行都以礼为准则,而且要求他人在日常生活中,“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孔子把礼作为每个人立身处世和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他要求人们的言行能“立于礼”,“约之以礼”(L)。他还指出了不懂礼的规范性的害处。他认为,恭敬而不懂礼就会徒劳,谨慎而不懂礼就会懦弱,勇敢而不懂礼就会作乱,直率而不懂礼就会伤人。e《论语》中把礼作为一种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很多,这突出反映了孔子推行礼治主张中以身作则的特点。
  5。有关礼刑关系的思想
  在礼、刑关系问题上,孔子强调礼的主导地位,要求以礼作为刑罚适用的指导。他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并且认为,在治理国家中,用礼来约束民众的言行,民众会具有违礼的耻辱感,会自觉地遵守礼的规范。用刑罚去惩罚民众的言行,民众只会求免于受罚,心中不会产生耻辱的感觉。孔子重礼轻刑的思想,对后世儒家的法律思想和法典编纂活动有非常深刻的影响。
礼治思想是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孔子法律思想中占有中心地位,而且在整个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体系中占有开创性的地位,甚至在全部中国法律思想的传统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荀子的礼治思想
  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礼居于核心的地位。苟子对礼的起源、礼的性质、礼的作用等问题都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说明。
  (一)礼的起源
  荀子从“明分使群”的社会史观和“化性起伪”的人性论的角度,提出了礼的起源问题。荀子并不是一般地提到这个问题,而是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论述。他认为:“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大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土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在荀了看来,社会应该由职业不同、身份不同、等级不同的人组成,并用礼制来确定,才会有秩序。如果人们的身份、等级相同了,那就谁也统领不了准;权力地位一样了,那就谁也管理不了谁;大家都平等了,那就谁也使唤不了谁。自从有了天有了地,也就有了上和下的差别。所以,英明的帝王一旦登上王位,就会为治理国家建立一定的等级制度。两个同样高贵的人不能互相侍奉,两个同样申贱的人不能互相使唤,这是合乎自然的道理。如果人们的权势地位相同,欲望好恶相同,而财物又不能满足需要,就一定会发生争斗。一旦发生争斗,就会造成社会混乱,社会一混乱,人们的生活就陷于困境了。古代的圣王因为不愿意社会出现混乱,才制定了礼义来确定人们的身份地位,使人们有贫、富、贵、贱的等级差别,并以此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这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所在。
  荀子又从人性的角度,具体分析了礼的起源问题。他认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予。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平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在苟子看来,人生来就有欲望,有了欲望就会有追求,如果追求没有一定的规则限制,就会发生争夺。一旦发生争夺就会导致社会混乱,使人们的生活陷入困境。古代的圣王厌恶社会出现混乱,才制定礼义来确定人们的身份地位,以此来节制人们的欲望,供给人们的需求,使欲望的满足和财富的增长都有规则遵行。这就是礼的起源。
  (二)礼的性质
  荀子多次淡到礼的性质问题。有时他把礼看做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意思是说,礼是治理社会的最高准则,是使国家强盛的根本制度,是治理军队扩展威力的最好办法,是成就功业名声的基本要领。更多的时候,荀子把礼看做是一种确定人们的身份地位差别的等级制度。《礼论》篇中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国富》篇中也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王制》篇中说:“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荣辱》篇中说:“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在有的时候,荀子把礼看做是一种君主衡量臣下的准则:“礼者,入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荀子不仅从制度层面、规则层面指出了礼的性质,而且从精神层面揭示了礼的性质。他认为,礼所包含的道理是很深刻的,很博大的,电是很崇高的。礼之外的各种学说都不能与礼所包含的道理相比。因为,礼是制约人性的最高准则。即所谓:“礼者,人道之极也。””基于礼的这种性质,荀子认为,只有能遵循礼、掌握礼的人,才是懂得人生道理的人;不能遵循礼、掌握礼的人,则是不懂得人生道理的人。”
  (三)礼的作用
  荀子在谈礼的起源和礼的性质时,已涉及到礼的作用问题。有时他从改造人性的角度说明礼的作用,有时他从组织社会的角度说明礼的作用,有时他从处理政事、管理民众、治理国家的角度说明礼的作用。
  与改造人性相联系时,苟子认为礼的作用在于矫正人的本性,化导人的本性。“占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与组织社会相联系时,苟子认为礼的作用在于“明分使群”,使尊卑、贵贱、长幼、贫富都各有等次,使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都各有名分,使士、农、工、商都各有职业。
  荀子还从“为政”、“治民”、“正国”的角度阐发了礼的作用。他认为:“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意思是说,礼是处理政事的指导原则,不按照礼的原则处理政事,政事就不能完成。“治民不以礼,动则陷矣”。管理民众不根据礼,一行动就会出错。“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能诬也。”国家没有礼就不能治理好。礼之所以能用来治理国家,就像秤能用来分辨轻重,墨线能用来分辨曲直,尺子能用来确定方圓一样,一旦设置好了,人们就不能违背它了。由于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荀子提出了“国之命在礼”的观点。”
  在对待礼的作用的问题上,荀子虽然主张“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但他认为礼作用的对象是可以互动的,他认为:“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把能否遵循礼义作为改变贵族和平民身分地位的准则看待,既坚持了礼的等级性的原则,又发挥了礼的作用的灵活性。
  (四)礼与法的关系
  荀子所谈的礼法关系,有时是指具有根本法性质的礼与一般法律的关系,有时是指礼与刑法的关系。《劝学》篇中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意思是说,礼是法律的总纲,是具体规则的总纲。这里所说的“礼”,即后世所称的《仪礼》。这里所涉及的礼法关系,就是具有根本法性质的礼与一般法律的关系。《仪礼》中规定的丧服制度为汉代以后的法典所吸收,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荀子十分推崇礼,也非常重视法。他多次将礼法并提,认为“隆礼重法则国有常”e。这就是法史学界通常所说的荀子“隆礼重法”的观点。从荀子的整个思想体系来看,他所讲的“礼”含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所讲的“法”主要是指刑法。他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这里所说的“法”就是指刑法,所反映的思想还具有西周时期“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思想的精神。他在另一篇中又说:“之所以为布陈于国家刑法者,则举义法也。”这里所说的“法”也是指刑法。
  荀子有关礼刑关系的论述,主要反映在刑法的作用方面。他说:“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意思是说,处理政务的要领是:对怀着善意而来的人,用礼义去对待他;对怀着恶意而来的人,用刑法去对待他。他在《性恶》篇中谈到圣人治国之道时,也将刑法与礼义并提,“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在《成相》篇中,荀子把礼和刑都视为治理国家的纲领,即所谓:“治之经,礼与刑。”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荀子在把礼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看待时,也注重刑法的作用。实际上,荀于是把刑法作为推行礼制的主要手段看待的。
  三、儒家礼治思想的主要特点
  推崇礼治是儒家学派法律思想的共同点,也是儒家学派法律思想最重要的特点。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礼的权威性
  孔子主张“礼乐征伐白天子出”,要求由天子做主,制定礼乐;并要求当权者带头遵循礼制,以维护礼的权威性,从而实现对民众的统治,对国家的治理。孟子主张法先王,明礼义,行仁政,进一步强调对礼的权威性的维护。荀子认为礼是治理社会的最高准则,是制约人性的最高准则,是使国家强盛的根本制度,从而把礼的权威性提高到了最高程度。在儒家学派的再三强调和极力维护下,礼也确实成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成为调整传统社会中各种人际关系的最高准则,成为支配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内容。
  (二)向往礼所规定的等级制度
  孔子主张治理国家首先要正名,严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度,并身体力行,在日常生活中,一言一行都遵循礼所规定的等级制度。同时,严厉谴责社会上各种违犯礼的等级性的言行。荀子则把等级性视为礼的基本属性,把体现等级性的“明分使群”观点作为组织社会的基本理论,把尊卑、贵贱、贫富都各得其所的身份等级制度视为合理的社会制度。但孔子和荀子所向往的等级制度,已不是西周时期的世袭的不oJ变更的等级制度。孔子讲学中,礼可以下庶人。荀子则主张平民如能好学上进,遵循礼义,也可以上升至贵族地位;贵族如果不能遵循礼义,也要“归之庶人”。
  (三)追求礼所包含的人道精神
孔子引仁人礼,把孝悌之道、忠恕之道、仁爱之道作为礼的基本精神追求,认为孝悌、忠恕、仁爱是人生的崇高境界,是治国的理想目标;并要求人们“克己复礼”。孟子力主推行仁政,希望建立一个人人都有同情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的社会,使仁、义、礼、智成为这种社会的精神支柱。荀子把礼看做是“人道之极”,认为礼是体现人性的最高准则,并把能否遵循礼、掌握礼,视为是否懂得人生道理的标准。孔子、孟子、苟子都认为礼所包含的精神很深刻、很博大、很崇高,只有经过人的艰辛努力才能追求到礼的精神所标示的境界。
  (四)强调礼对刑法的指导意义
  儒家推崇礼治,相对轻视刑法的作用。孔子主张要用礼作为刑罚适用的指导原则,如果不以礼作为指导原则,刑罚的适用就会轻重失当。所以,他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他还认为,好的执政者治理国家,应该做到“为国以礼”,克服残暴行为,免除刑杀手段。荀子虽然说:“治之经,礼与刑”,把礼和刑都作为治理国家的纲领看待,但他也强调礼对刑的指导作用。所以,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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